「公告:民國六十九年慈安別墅業已蓋建完竣,地主提供宜市壯一段61之1地號及61之27地號兩筆地號之部份土地作為住戶公眾進出通路及通行二十餘年之事實。通行之用時,即已生公用地役關係

(司法院八十五年釋字第四○○號解釋文內);另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亦判定已存在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公眾通行道路, 因此項道路既已成為他有公物中公共用物,縱其土地所有權未予移轉,而仍為私人所有,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公共通行之目的,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

慈安社區理事會」

真是令人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