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i-Hong YOU

  • 裝了 Miredo 讓躲在 NAT 內的電腦也可用 IPv6 連線

    除夕跨大年初一的這個夜晚,為了嘗試讓家裏的網路環境(台灣大寬頻的纜線數據機、可分到 6 public IP addresses,但是我房間內由於上網設備較多,所以仍然接了一部家用無線路由器)能夠用 IPv6,幾乎徹夜未眠。相信今年我仍舊是個苦命卻充實的小小 IT 工程師。

    先是想讓裝了 DD-WRT 的 ASUS WL-520GC 以純 Switch + Wireless AP 模式運作,抽掉中間這層 NAT,讓 IPv6 連線環境單純化,就耗到早上六點多,不曉得是軟硬體限制使然,還是有哪處我沒正確設定,僅有有線網路部份可以像平常接 Switch 那樣運作、走 DHCP 抓到 ISP 配的設定,而無線網路部份卻始終卡在疑似 DHCP request 無法正確傳出、入,但是我不知如何 debug 起,只好一直用試誤法持續調整設定,直到剛才,我才放棄「抽掉 NAT」的念頭。

    在翻了《IPv6 解析》以及網路上一些文件後,得知在 NAT 底下仍可使用 ISATAP, Teredo 等來玩 IPv6,於是嘗試安裝 Miredo 這個在 Arch Linux 下有現成套件的 Teredo IPv6 tunneling software,啟動,用 ifconfig 看到系統成功建立了一個 teredo 網路裝置,再連線到 [The KAME project] 測試,果真如預期的,看到網頁裡那隻海龜動了起來。

  • 別買這種 Wii/PS3 VGA 線(黑屏、螢幕變黑!)

    大年初一開春就來一篇有良心非開箱文。

    在下訂前,我已經讀到「【心得】千萬別買這種wii ps3 組合的 vga 線…… @ Wii 哈啦板 – 巴哈姆特」這篇,然而存有僥倖一賭自己是那一個正常可用的幸運兒心態,還是買下去了。

    結果,如同網路上眾多受害案例(搜尋「Wii VGA 黑屏」),當正常顯示時,畫面表現只能說比用 A/V 端子接一般電視盒好一點點而已,別期待在 LCD 上的 480p 會有顯著的進步,將 640*480 的非原生解析度自動補點顯示,畫質自是又被加工了一次,然而液晶螢幕的 upscaler 普遍只是「堪用」,所以頂多只是沒有經電視盒轉換訊號產生的「毛躁感」罷了;而家裡最後一台 CRT 螢幕,早在幾年前就送給縣內某個學生了,也無緣測試看看在 CRT 螢幕上,直接以原生解析度輸出,是否有如 Dreamcast 接 VGA BOX 的亮麗表現。

    那,顯示不正常時?即使在有畫面的情況下,進去 Wii 的設定畫面,還是會見到一條很礙眼的、疑似頻率對不準產生的橘紅色寬橫條、橫亙於畫面中間偏下方的現象;而如果要問我黑屏現象的發生頻率能不能接受,我的答案是:「完全沒辦法接受!」,因為進入 Rockman 9 時,完全沒有畫面!猜想是因為 RM9 採用 480i,所以只要碰上這類不支援 480p 輸出的遊戲,這條線材就毫無用武之地。

    所以呢,這條線測不到半小時,就被我晾在角落了。據網路上的一些討論表示,拿來接 PS3 時似乎不會發生這種慘況,但是我又沒有 PS3,而且就算要買另外一台遊戲機,也是優先考慮買 XBOX360 + Kinect 啊…,而 XBOX360 早已有官方出的 VGA 線了。

  • 我期望的「國民英雄」

    看到這則新聞「劇情難懂 『國民英雄』停拍改劇本」,不禁在 Plurk 上憤怒地寫下:「最好是『劇情太深了』啦,根本是既想碰推理,又想碰新聞倫理、環境議題、男歡女愛,發散得要命」。

    這是一部讓我大失所望的戲,我只看到三週前那集,就不再看了。寧願回去看同時段的 MUSIC JAPAN。

    如果是我來寫劇本:

    1. 阿達持有的那份故弄玄虛的「真.環評報告」,整段都該刪掉,因為當安在勇開啟記憶卡(其實是一枚隨身碟)檔案時,根本沒有任何的加密或電子簽章保護,我真不知道那為什麼需要這樣顧忌來顧忌去、要給不給的,透過網路散播開來豈不更快更穩?羅珊珊也就白領便當的。
    2. 承上,「真.環評報告」為何流出,其實可以鋪陳一個「看不下去」的環評委員或其助理的角色,秘密交給阿達,而此角色可以當成日後一個關鍵角色。
    3. 阿達以密碼將「真.環評報告」加密後,交給羅珊珊,但是約定加密的密碼另外交付。
    4. 羅珊珊仍不幸被殺手加害過世,而安在勇被嫁禍,表面上瘋瘋癲癲的阿達知道其中必有隱情,出面頂罪,並在自白書裡留下了密碼的線索,讓安在勇知道。
    5. 安在勇與洪小綠花費了一番工夫將文件解密,此時才發現,密碼字串,是個對阿達與珊珊來說,有關往日情誼的一句重要的話。
    6. 洪小綠欲追查環評報告為何有真有假時,眾多已成橡皮圖章的環評委員,不是噤聲就是打高空,此時第 2 點提到的神秘角色開始與洪小綠接觸。
    7. 安在勇揭發環評報告作假疑雲不成,反被架空,被迫離開 BIG TV。孔元慶由於母親慢性疾病問題,只得與現實妥協。
    8. 洪小綠向安在勇引介,隱藏在各地以打游擊方式組織起來的 CHANNEL X  同仁,此時安在勇決定加入 CHANNEL X。
    9. 神秘角色遇害。此時殺手的真面目才開始揭露。
    10. 神秘角色遇害,加上環評報告疑雲,啟人疑竇,在網路上愈演愈烈,教育部要求國內最大的、架設在學術網路下的某社群網站「進入維護狀態」,未果,反而引爆更大爭議。原先畏懼 IPIC 權勢的他家媒體,亦開始追查起這條新聞。
    11. 最終回,阿達獲釋、孔元慶決定攤牌;俗套的正邪兩方動作場面對決、各家媒體擠爆環署、IPIC 和 BIG TV 大門的場面;陳嘉林回首環顧、一語不發的開放式結局。
    12. 補完特別篇:阿達與珊珊與神秘角色的「前傳」,洪小綠與安在勇、孔元慶在就讀新聞科系時代的邂逅。
  • 手動編譯 GIMP 最新版本

    因為看到 [News: GIMP Painter project adjusts GIMP’s UI – Libre Graphics World] 以及 [GUI enhancement patch from GIMP UI brainstorm blog — For GIMP developers — gimpusers.com] ,已經納入了 G-Pen,Mixbrush 也很有可能納入正式版本中,所以對 GIMP 最新版本 (Git) 開始感興趣,原始碼松鼠的收藏又多了一項。

    1. git clone git://git.gnome.org/gimp
    2. cd gimp
    3. export PYTHON=/usr/bin/python2
    4. ./autogen.sh –prefix=$HOME && make && make install

    啟動的執行檔名是 ‘gimp-2.7’。

  • 晶技的小天才

    看到廢業夫妻成長日記: [Famicom] 如何連接原廠任天堂紅白機與電視,又想起我家曾有的那台紅白機「相容機」,晶技的「小天才」。

    曾有一次,夢到這台事實上已經被砸爛的遊戲機,以為它還藏在家裏的某個角落,而我就像日式 RPG 裡的勇者一樣,翻箱倒櫃,試著要把它找出來(所以不少吐嘈作品都說如此勇者不如說是強盜)。夢醒之後,徒留悵然悠悠。

    小天才其實出過不少版本,我家買的是 IQ-501

    雖然小天才也有紅白機的 RF 輸出,還有 A/V 端子輸出,但是當時讓我覺得小天才「超越」紅白機的最特別處,是它可以用「無線」方式輸出。在主機的 RF 端與電視那頭的 RF 切換盒端,各接上主機組內附的天線後,即可去掉那條訊號線,對於客廳太大(我家不是)或客廳雜物太多(呃…是我家)不方便拉那條線的家庭來說,這設計還頗方便的。

    我不是唸電子電機的,只能猜想 RF 輸出本身就是很容易「洩波」,那時候也很常有「鄰居家玩 FC 的遊戲畫面,在 13 頻道向大家放送」的事情發生,然後我還可以對著鄰居過不了 Super Mario Bros. 某個在我看來沒什麼難度的點而看得心急如焚、恨不得直接跑過去幫他過關。

    真的是很有趣的一段時光啊…。(遠目)(茶)

  • 民國 18 年、西元 1929 年、民法第三編物權、三成

    大學的時候,修過法律資訊系統,到現在還記得的就只有 LexisNexis 還有立法院法律系統

    先聲明,我不是唸法律的,國家考試的法學概論與憲法也是以囫圇吞棗般的態度在唸,所以以下個人看法若有錯誤,還請惠賜專業見解予以斧正。謝謝。

    關於最近很紅的「三成」,可以用立法院法律系統,找到在民法第三編物權第 805 條:「…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這備受爭議的來源。

    根據立法紀錄,此款於民國 18 年即已制定,至今這「十分之三」從未更改過。(感謝漢珍、大鐸的萬年不改爛系統,我無法貼出不失效的立法紀錄超連結)

    你撿到十元可以要求三元報酬,你撿到十萬元可以要求三萬元報酬。

    回頭看看民國 18 年、西元 1929 年,這個時候的中國,推測人民經濟應該普遍是一窮二白。

    掉了十元至少可以拿回七元,總比被全吞了好,撿到十元最多有三元報酬,想想,也不差了。在這種時空背景下,說這條款可以鼓勵遺失物拾得者善盡其招領報告義務,我可以相信。

    但是到了現在,如果我不慎掉了一百元,我仍會覺得至少可以拿回七十元還不賴,如果我不慎掉了十萬元,我?我當然覺得要給那三萬元很痛啊!

    最近這幾個例子,基於「依法辦理,謝謝指教」,拾得人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但是大環境(!?)不同了,此款是否合時宜?有無更好的「鼓勵遺失物拾得者善盡其招領報告義務」的方法?或許可以好好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