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 條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我只能說這條實在「很有彈性」…。

關切「還我童玩節」廣告 宜蘭縣府挨批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宜蘭報導】

民進黨縣議會黨團製作「還我童玩節」廣告,在宜蘭有線電視托播,卻被縣府「關切」。民進黨議員昨天批評縣府搞白色恐怖,他們也反對在宜蘭運動公園辦烤肉大會,擔心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縣府解釋,有線電視頻道裡的任何節目與廣告,倘若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0條之虞,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有權責告知並「提醒」注意,他們並沒有下令禁止播放。

這次中秋節活動主軸是「發現心樂章─2007宜蘭中秋團圓夜」,活動的重點是藝術文化及音樂響宴,烤肉只是周邊活動之一。縣府從善如流,決定取消萬人烤肉,改以遊園會方式,開放社福團體以大爐具集中烤肉,民眾購買愛心券兌換烤肉,票券所得捐贈社福團體。

民進黨議會黨團日前在蘭陽橋頭租牆面,掛上「阿斗、阿斗,童玩節ㄔ車畚斗,還我童玩節」看版,但因未申請許可,廣告商緊急撤下;民進黨議會黨團最近又以該畫面,配上小朋友高喊,「還我童玩節」,錄製10秒廣告,5日起在宜蘭有線托播,打算播1個月。

縣議員吳宏謀、陳文昌、吳福田、劉添梧等人表示,該廣告的阿斗又沒有指明是誰,他們實在不知道觸犯那一條,縣府宜蘭有線電視業者施壓,有如白色恐怖。

【2007/09/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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