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Open” 這件事

昨天在 MozTW Lab 臺北場採訪 MozTW 社群聯繫人 Irvin,席間可能是因為我們談到 Mozilla FoundationMozilla Corporation (MoCo) 的差異,以及我名片上印著「開放標準推動者」,引來了另一位 MoCo Taiwan 朋友以及 littlebtc 加入討論「關於大家各自認知的『開放』是怎麼一回事」。

因為我當場忘了基本禮數,請教這位長輩尊姓大名,所以在此容我以「MoCoTW 君」稱之,並請注意在此這只是代稱該位長輩,請不要誤會我上綱到 MoCo Taiwan。

我的立場是,基於我的 Library & Information Studies/Science 的專業,其實我近年來漸漸由高中開始信仰的 Free Software(自由軟體)往 Document Freedom(自由文件)「雙修」。我意識到如果光打著 Open Source 名號、沾 Open 的名聲,卻做一些封閉介面的產品,把使用者生產的各種數位資訊鎖著,表面上你用得開開心心,實際上你卻是個奴隸,且是個自我感覺良好的奴隸,那並不符合我對資訊自由、平權的正義觀。

MoCoTW 君在最後問我說:「假設某廠商做一套不管是開源還是私有軟體,但是他們皆有公開這軟體產出的檔案格式,不過卻經常、頻繁地改動,這樣的『開放』是我可以接受的嗎?」我基於一個 Librarian(再重申一次,我不喜歡「圖書館員」這個因襲下來的譯詞,而比較愛用符合其本質定義的「資訊看守」之類稱呼)的專業,表示當然可以接受,因為如果該廠商確實以明文且有效的授權條款,開放這個檔案格式,那麼我在任一處資訊機構(包括狹義的「圖書館」)只要用到這個檔案格式,我都可以安心使用。我不用擔心這個廠商哪天倒了,或是後續服務愛理不理,影響我機構內使用這個檔案格式儲存的資訊的存取,我可以保證只要我遵循這個檔案格式定義去寫「解碼程式」,我都可以完完整整、毫無漏失地把檔案讀出來,再做後續處理、利用,且這樣的解碼行為,不會無端惹訟。

這樣的數位典藏,我以為才算是真數位典藏。

而 MoCoTW 君會這樣問我,可能是因為我與 Irvin 在談論 Mozilla Foundation 與 MoCo 的差異時,言談之間讓他認為我們帶著反商情結去看 MoCo 在做的事情,接著帶到 Linus 對 Linux 的 GPL 版本選用、Google 對 AOSP 的「開放」方式等例子,想要表達「現實是這些在授權方式上、手腕上、作法上的妥協,才使 Open Source 的商業化有活力,極端如 FSF 者光靠推『理念』並不能當飯吃」 。廠商如果遵循遊戲規則(授權條款)做事,可能依授權條款沒有義務一定要 Open Source,而就算照規則得 Open Source,也沒有義務要維護「Open Source 出來的那(個、些)版本」,在商言商,如果廠商確實照規則來做事,就不應該再受到道德上的批判。

關於這點,從近期 Mozilla Firefox 在討論 new tab directory tiles 要放網站廣告的爭議例子,可以看到說,如果「投放網站廣告」要追蹤績效,就可能勢必要「追蹤使用者行為」,站在 MoCo 必須營利來經營下去的立場,以及 Mozilla Foundation 堅持捍衛隱私權理念的立場,就會有所衝突。同樣的,MoCo Taiwan 推出的 Firefox 臺灣版事件也有類似的爭議。

那麼,Mozilla Foundation 這邊的 Mozillians 所批判的,是 MoCo 這邊對理念的妥協、棄守,而不是針對追求營利這件事。如果 Mozilla Foundation 必須藉著 MoCo 把理念打折來維持,那麼 Mozilla Foundation 就只是為了存在而存在,而不是為了其堅守的理念而存在。其他公司可以把 Do No Evil 之類的口號可能只用來妝點形象,而 Mozilla Corporation 的成立初衷讓它沒有任何餘地可以賴皮,至少必須面對 Mozilla Foundation 的檢視。

進一步推回前幾段的「照規則來 Open Source,就不該再受到道德上的批判」這點,如果今天 Firefox 有個功能是會侵害隱私權的,那麼就算開發者將該功能的 source code 完完整整、毫無保留地照授權條款 open 出來,這只能滿足「你確實照規則來做事」這點,但是並不表示「你這個功能是符合 Mozilla 信念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記錄整理,不代表 Moz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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